令企业迷惑的两点,一是自企业成立以来,就处置出产发卖薯条、薯粉薯类产物的营业,正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查时代以前,企业曾依法向税务机关提请存案,颠末税务机关登记存案后,企业才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申明税务机关承认企业所出产发卖的薯条、薯粉属于免税的农产物初加工范畴,现正在,为何税务机关的立场发生一百八十度“急转弯”?
退一万步讲,即便按照税务机关的概念,“过油干燥”“蒸煮”不属于薯类初加工的工序流程,该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也不应当定性企业形成偷税。税务机关定性企业形成偷税必需满脚偷税的形成要件,即企业实施了《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六十第一款的四类偷税行为,具有偷税的客不雅居心,形成了不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后果。本案中,税企两边就“过油干燥”能否属于干燥,“蒸煮”能否属于薯类初加工的工序流程存正在分歧的理解。究其缘由,如前所述,系税法没有明白的或不具体、恍惚。对此种能否属于征免范畴的疑问问题,各地税务机关都存正在分歧的理解,统一税务机关分歧的工做人员也存正在分歧的理解,导致实务中呈现施行口径纷歧的问题。因而,我们认为,此种因法令不明白而发生的涉税争议问题,即便企业方理解有误,税务机关也该当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相关工做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一条第二项“税收对未采纳、坦白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精确……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逃缴税款、畅纳金,不定性为偷税”之,不该认定企业形成偷税。
税务机关认为,A企业利用棕榈油做为热互换介质对薯条进行“过油干燥”,并非149号文的干燥,故采纳此种工序流程出产发卖的薯条不属于免税的农产物初加工范畴。同时,“等”系“等内”并非“等外”,A企业出产发卖薯粉的工序流程中的“蒸煮”不正在149号文的范畴内,故薯粉亦不属于免税的农产物初加工范畴。
综上,A农产物加工企业出产发卖的薯条、薯粉合适薯类农产物初加工的免税范畴,该当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A企业成立于2008年,从停业务系出产发卖薯条、薯粉等薯类系列产物。企业出产薯条的工序流程次要包罗清洗、去皮、切制、干燥、冷冻和包拆6个工序。此中干燥包罗又两个工序,企业出产薯粉的工序流程次要包罗清洗、去皮、切制、蒸煮、干燥、研磨和包拆7个工序。
因而,企业认为其出产发卖的薯条、薯粉属于免税的农产物初加工范畴,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和缴纳畅纳金,更不形成偷税,税务机关如斯要求,于法无据。
二是按照149号文,“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番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拆等简单加工处置,制成薯类初级成品。具体包罗:薯粉、薯片、薯条”,企业认为,其出产薯条、薯粉的工序流程完全合适上述,属于免税的农产物初加工范畴。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物加工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度薯类做物研究核心、中国农产物市场协会等、权势巨子性机构对农产物的财产链和出产工序流程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本案中,A企业能够向相关权势巨子机构申请就“过油干燥”能否属于干燥、蒸煮能否属于出产薯粉必不成少的工序流程这两个环节性问题做出认定,并出具《工序认定演讲》,同时邀请农产物初加工专家出具书面看法,申明、论证企业出产薯条、薯粉工序合适行业通用性及手艺合规性。
按照《税收征收办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义务,以致纳税人、扣缴权利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正在三年内能够要求纳税人、扣缴权利人补缴税款,可是不得加收畅纳金”,《税收征收办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义务,是指税务机关合用税收法令、行规不妥或者法律行为违法”之,即便认定A企业该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存正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现实,也属于因税务机关合用法令不妥导致的。税务机关将本不合适免税前提的存案材料确认为合适免税前提,属于合用法令错误,故本案不该加收畅纳金,应合用三年的税款逃征期且部门税款曾经跨越逃征期。
按照行权责同一的根基准绳,法令付与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少缴税款行为查处的,税务机关也承担对少缴税款行为的查处权利,对于曾经控制的少缴税款的线索、现实,该当及时实施查抄、稽察行为。如前述,本案中,A企业自成立以来就采用本案中的出产工序流程出产薯条、薯粉,近十七年未做出调整。2008年至2016年期间,按照其时征管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存案,A企业按照现行征管做了免税申报,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税务机关亦未提出任何。据此可知,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出产工艺流程是完全控制、晓得的,若是A企业确有少缴税款的现实,税务机关该当及时提出。然而税务机关正在长达十七年的时间内没有做出任何,反而接管了A企业的免税存案、申报,现正在却呈现“频频”,认定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以至欲定性偷税,存正在严沉的法律问题。
近期,A企业的从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通知,认为企业发卖的薯条、薯粉不属于《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物初加工范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的“薯类初加工”范畴,要求企业自查补缴2017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及缴纳畅纳金,不然,将以偷税定性。
农产物初加工是现代农业做强财产链、优化供应链、提拔价值链的主要根本,推进农产物初加工成长对成长“三农”具有主要意义。正在税收政策方面,国度合适前提的农产物初加工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帮推农产物初加工企业做大做强。但取此同时,因农产物初加工范畴的税法不清晰、恍惚问题,激发税企两边争议,成为农产物初加工企业成长道上的拦虎。近期,发生一路某地税务机关认定企业出产发卖的薯条、薯粉不属于免税的农产物初加工范畴,拟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及缴纳畅纳金的案例。本文拟从该案入手,为面对此类问题的农产物初加工企业供给应对之策。
从文释的角度来看,149号文仅了“干燥”属于薯类初加工的工序流程,没有对“干燥”的具体手段做出限制。按照有益于纳税人的注释准绳,149号文没有明白“过油干燥”不属于干燥的范畴,没有“过油干燥”不克不及够合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税务机关不克不及随便扩大注释,将“过油干燥”纳入纳税范畴。
按照相信好处准绳,税务机关该当纳税人对其行为的合理相信,避免因法律行为的不确定性损害纳税人的权益,需要时,赐与纳税人恰当的弥补。自企业2008年成立始至2016年止,企业先后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办理法子(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现已失效)和《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办理法子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5年第43号,现已失效)之,向税务机行企业所得税免税存案,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2017年后,企业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打点法子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8年第23号)之,自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本案的税务机关持续十七年接管A企业的免税存案、申报,未提出过任何。A企业对税务机关对其出产发卖薯条、薯粉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早已构成了相信好处。现税务机关一改十七年的认定结论,对A企业纳税,严沉相信的根基准绳。
从系统注释的角度来看,当税法概念不了了时,该当卑沉其他部分法的不异概念。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速推进农产物初加工机械化高质量成长的看法》(农机发〔2023〕1号)“环绕农产物脱壳(毛)、屠宰、去皮(鳞)、分手、清理、分级、烘干、压榨、破裂、包拆、贮(冷)藏保鲜等初加工需求”之,并连系《薯类食物出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二、根基出产流程及环节节制环节 4.薯粉类的根基出产流程 原料验收→清洗去皮(或不去皮)→蒸煮→冷却→干燥→破坏→包拆”之,农产物初加工的工序流程不只仅局限于149号文列举的工序流程,蒸煮属于薯类初加工根基出产工序流程。因而,我们认为,“等”属于“等外”,包含149号文没有列举的、实践中曾经遍及能够告竣共识的农产物初加工行为。
我们认为,本案发生税企争议的根源正在于农产物初加工范畴的不清晰。本案中,税企两边对“干燥”,薯类初加工工序流程的“等”字发生不合,正在法令概念不了了的环境下,能够向制定机关申请对“过油干燥”能否属于干燥、薯类初加工工艺流程的“等”能否包罗蒸煮做出批复。同时连系149号文的制定布景,149号文系原农业部会同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配合研究制定的,对149号文中的根基概念,当然该当卑沉农业农村部的认定。故正在向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申请时,也应一并向农业农村部申请。